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0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語萱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
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再字第8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劉語萱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22號
判處拘役40日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執再字第81號指揮執行,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等事實,
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
㈡上開判決確定之拘役40日,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受刑人於民
國113年2月16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13年3月
25日,並於備註欄記載:1.本件受刑人前經准予易服社會勞
動,已履行4小時,可扣抵刑期1日,本件尚餘39日為執行,
2.本件受刑人未於前次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將勞動時數履行完
畢。且受刑人之身心狀態不佳,仍難以勝任社會勞動,經檢
察官審核後,不准受刑人再次易服社會勞動等旨;觀諸檢察
官上開執行之指揮,均係依據確定判決之內容為執行,並無
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且已考量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受刑人
固以前述異議狀所載入監服刑將會使其罹患之疾病無法定期
追蹤、及傷勢無法好好修養、影響其身體健康,恐造成病情
惡化等事由,請求檢察官同意其將刑期易服勞役等旨;惟查
,受刑人所執上開事由,均僅屬受刑人個人之健康因素,本
非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況因犯罪而受刑罰制裁,原本即必
然對於受刑人之生活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此亦為受刑人所
深知,受刑人如果確實珍惜自身健康,則受刑人當應更潔身
自愛,勿蹈法網,從根本上斷絕因受刑罰執行致影響其生活
的可能性,而非期待犯罪後尚得以此作為爭取有利服刑條件
之理由。從而,受刑人以上開事由請求延後執行,自無所據
,檢察官未予准許,顯亦無何違法或不當之可言。
㈢至受刑人在監所執行過程中,如有醫療需求,自仍得由受刑
人之所在監所依據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給予妥適照顧,併
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
處,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附件:聲明異議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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