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晏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0號),聲請
以限制住居代替具保而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晏賓居住在戶籍地有20多年
,因在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回家都已半夜,但警方都在被
告戶籍地拘捕被告,可以證明被告習慣早出晚歸,是個熱於
工作之人,並非逃避刑責及逃亡,被告願意每日到警局報到
,又被告所犯並非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無
反覆實施之虞,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限制住居。
基此,乃聲請以限制住居代替具保而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准
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
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即所犯最重
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
癒者,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
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
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
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一)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875號提起
公訴,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0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3年
2月2日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犯罪嫌疑重大
,復被告曾因多起案件遭通緝(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本案由本
院審查庭審理時亦係經通緝始到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
參酌被告否認犯行,並為卷內事證明顯不符之辯稱,有事實
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復權衡被告所涉本案犯行對於社會秩
序之危害程度,與羈押對被告個人權益所生限制程度,認有
羈押之必要性,故裁定被告自113年2月7日起羈押3月,先予
敘明。
(二)由前開聲請意旨可知,被告並無爭執本院前述犯罪嫌疑重大
存在之認定,復審酌卷內事證,足徵被告仍具備犯罪嫌疑重
大之羈押要件,再本院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之基
礎事實並無變動,是本院仍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然後本院重
新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
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因羈押所受限制之程度,仍認無法以其
他侵害人身自由較輕微之替代方式替代羈押,為擔保本案後
續審理進行及保全被告之效果與目的,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
性。又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
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謂
有理由,進而被告聲請以限制住居代替具保而停止羈押,自
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被告雖以聲請意旨所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倘若被告並無
逃亡之意,何以在附表所示3年期間會遭通緝高達7次,是聲
請意旨所稱被告並無逃亡之虞,要難驟信,又本院認定之羈
押原因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並非被告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罪名之虞,亦非被告本案所犯係屬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聲請
意旨所稱「被告所犯並非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也無反覆實施之虞」,不足憑採。準此,無法依聲請意旨
所稱而為有利被告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被告遭通緝之案件 被告遭通緝之日期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298號刑事執行案件 110年4月16日 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26號刑事執行案件 同上 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749號刑事執行案件 110年10月14日 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388號刑事偵查案件 111年3月10日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95號刑事執行案件 111年11月24日 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17號刑事執行案件 112年3月2日 7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633號刑事審理案件 112年11月24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