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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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郭淑君
被 告 黃新盛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母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3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新盛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罹患氣喘、精神疾病,需要人照顧,
且被告尚有9歲女兒待被告撫養,希望法官給被告改過自新
機會,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
,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
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
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
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被告之母親,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以被告母親之得為輔佐人身分,
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
定相符,合先敘明。
㈡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等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2次提供帳戶,遭法院論罪科刑
之前案紀錄,猶再犯下本案,進而擔任車手收取被害人遭詐
騙之款項,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而有羈押
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
項第7款規定,自同日起羈押,毋庸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㈢本院審酌被告於審判中坦承犯行,明確供述犯案始末,且本
案既已審結,如能具保,應足以擔保本案審判、執行之進行
,故認被告雖仍有羈押原因,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
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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