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承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
子為性交;下稱與幼女性交)、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共10罪
」,上開更正後之宣告刑經同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
,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有期徒
刑,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
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
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
刑人各項犯罪分別為與幼女性交(10罪)、詐欺(參與詐欺
集團「收水」,1罪)行為,其中與幼女性交之各次犯行,
係與同一對象交往期間內所犯,時間、手段亦屬相近、相似
,所侵害之法益相同,可認有相當程度之責任非難重複性,
而與幼女性交犯行與詐欺犯行間,其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不
高,行為態樣相異,所侵害之法益亦屬不同,且行為相隔期
間較遠,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非高等情狀,並審酌受刑人對
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如何定刑等事項表示「希望能予
較輕刑度,予受刑人悔過之機,保證絕不再犯」(見卷附定
刑聲請切結書二、之記載)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本件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項宣告刑,業於民國112年11月24
日以定刑聲請切結書徵詢受刑人之意見(詳前述),迄今並
無何等定刑因子發生重大變更之情事,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
宣告刑前亦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所
得酌量之因素甚為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確,顯無再另行徵
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