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0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建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4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建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
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
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
刑。又本件定應執行刑4 罪,其中編號1 、2 所示罪刑,前
曾經應執行刑6 月,編號3 、4 所示罪刑,前亦曾經定應執
行刑4 月,因此可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
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0.13 111.07.18~ 111.07.19 112.02.0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1327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毒偵字第7284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524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73號 112年度簡字第2276號 112年度簡字第5084號 判決 日期 112.06.09 112.06.26 112.12.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73號 112年度簡字第2276號 112年度簡字第50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20 112.08.04 113.01.19 備註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9399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9842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1748號 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12年聲字第310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執行中) 編號3、4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4.2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524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084號 判決 日期 112.12.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0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19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748號 編號3、4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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