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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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曾愉涵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愉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曾愉涵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
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
其提出之刑事再審聲請狀並未附具上開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
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
程式,惟尚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
同時請求法院調取,如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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