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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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宇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
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則
有明定,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
論終結以前」提出,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者,其
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律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雖以本案犯罪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25號被
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前述案件,偵查案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672號),為同一被告,具有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述案件已經本院於113
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有前述案件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稽
。檢察官本件追加起訴是於113年2月15日始繫屬本院,此有
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5日新北檢貞贊113偵緝7
61字第1139017008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可證,足見本件檢察
官追加起訴是在前述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才向本院提出,
依前述說明,其起訴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穎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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