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陳美玲(住址詳卷)
被 告 宋 磊(年籍資料、住居所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2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宋磊」應給付原告陳美玲新臺幣228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每次去匯款的收據,都有拍照傳予「宋磊」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美玲對被告宋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然經核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1號係因該案被告邱淑
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4
05號、第29418號),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61號案件
審理,該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辯論終結,於同年2月
27日宣判邱淑娟無罪,並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
署112年度偵字第942號、第1306號、第1511號、第2074號、
第3015號、第4068號、第4409號、第5431號、第5940號、第
6773號移送原告陳美玲等人受詐騙部分,退回檢察官另行處
理,況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月18日始
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上開刑事案件起訴書、移
送併辦意旨書、審判及宣判筆錄、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容有未合,依前述規定
,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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