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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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張雪琴
被 告 黃冠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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