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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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林 翰(住址詳卷)
被 告 高偉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5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偉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
750號),經原告林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
,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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