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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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炳飛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 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 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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