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1
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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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一?
原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九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原告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等被訴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被告丙○○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
不受理;被告甲○○○、乙○○、丁○○、己○○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丙○○、甲○○○、乙○○、丁○○、己○○部分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廖 婷 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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