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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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王蘭馨原名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蕭 一 弘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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