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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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三六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於九
十年七月三日所為之北監六字第裁00-000000000號處分不服,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裁決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一
時三十六分許,駕駛車牌號碼P八-七四六號營業用小客車,在臺北市○○路○
段,因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經測速照相後予以舉發,爰依道路交通事件管理
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云云。
二、異議意旨則以: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將上開車輛轉讓,於過戶前並未收到任
何欠繳罰鍰通知,至今突獲知因欠繳罰鍰遭原處分機關裁罰,爰聲明異議請求查
明始末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P八-七四六號營業用小客車,於八十八年九月一
日一時三十六分許,在臺北市○○路○段時以時速七十七公里高速行駛,超過最
高限速六十公里,經測速照相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員警予
以舉發,有卷附北市警交大第0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等稽
。惟異議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已自行至交通部臺北區監理所繳納罰鍰一千
二百元,有該所(六)00-000-0-0000三號函附P八-七四六號營
業用小客車違規查詢報表,顯示000000000號違規事件業已繳納,並有
該所於查明上開情事後將該筆違規欠繳紀錄銷去之紀錄在卷為憑。是異議人就本
件違規事件既已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自行到案繳納罰鍰在先,原處分機關於
九十年七月三日復行裁決,自已失所依據,原處分無可維持,爰將原處分撤銷,
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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