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之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由聲請人即受刑人自己提出聲請,而非由檢察官聲請,
有前述聲請狀可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