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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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律師
右列聲請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
款、第三款等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之父上了年紀,無一技之長,弟在學,家計賴母獨撐,伊在押
期間又積欠親友債務,均賴伊保外妥處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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