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一六八0八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本
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安
非他命一包(淨重0‧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