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建彬
右聲請人因被告游建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
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貳點肆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五號被告
游建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
命二包(毛重二‧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聲請
書誤載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
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