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經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本院另案於八十九年十
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0號(下簡稱另案)判決「自訴駁回」,嗣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查明屬實,並有另案判
決正本一份在卷足憑。
四、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另案確定後再行自訴,復無第二百六十條各款之情形,依
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四、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
、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