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誹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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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二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爰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刑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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