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高 明 德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