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8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公克)及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林建民(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
三、經核屬實,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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