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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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О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育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恩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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