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9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丙○○犯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
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
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三九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四份、拘提暨拘提報告一份、同署乙○森乙
九0執字第七0三九號函文一份、同署通知書二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東
檢豐執丁字第四四八二號函文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
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
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