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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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三十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二五七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表、通緝案件資料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森丑九0執
更字第二五七五號函、及具保人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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