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秀霞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
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秀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秀霞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三○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