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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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
五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0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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