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乙○○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本院96年度訴
字第23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
住居於人別欄所列住居所暨限制出境。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並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
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
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人
別欄所列住居所暨限制出境。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