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4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仁宗(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
5612、627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2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合計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及淨重
零點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
偵字第五六一二、六二七六號被告胡仁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
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合計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及淨重
零點零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
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
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白色粉末共三包,
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二包合計淨
重零點零四公克、另一包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等情,有卷附法
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0四九00、000000000
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件在卷可參,是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
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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