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
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11月14日移送執行,
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6年8 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於89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板簡字第181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確定(下簡稱甲案)。又因
竊盜罪、酒醉駕駛罪、過失傷害罪、駕車肇事逃逸罪等案件
,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 月、2 月、3 月、8 月確定(下簡稱乙案),另因強盜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4 月8 日以92年度交上訴字第34
號判決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下簡稱丙案)。復因竊盜罪,經
本院以92年度板簡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繼於92年6
月30日以92年度簡上字第120 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簡稱丁案
)。嗣甲案之緩刑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119 號撤銷,乙
案、丙案、丁案各罪則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1858號定其應
執行刑5 年7 月,並與甲案之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受刑
人自92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8 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753號
函暨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
假釋日期及文號:96年8 月24日,法矯字第0960032305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