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1 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邢源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因被告係於施用毒品犯行遭發現前,即已自動接受行
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中,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6年
8 月1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案內查扣之海洛因1 包(
淨重0.08公克),依前開規定係屬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96年5 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904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
可稽,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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