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詠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
第三三一號被告張詠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點○八公
克,空包裝重○點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明文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
因白色粉末一包(淨重○點○八公克,空包裝重○點四○公
克),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函一
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
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