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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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陳戎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戎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
保人陳戎杉繳納現金後,已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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