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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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
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零錢包計拾肆只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茲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
件,業據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4000 號處分緩起訴1 年,
並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25日期滿,而扣案之上開LV零錢
包計14只,均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爰聲
請將前揭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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