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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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臺北縣中和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
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乙○○逃匿,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
察署檢察官傳喚暨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甲○○經通知復
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拘提
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及保
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
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應無疑義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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