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因鑑驗
使用零點零壹伍公克,驗餘毛重零點陸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世強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年9 月
22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5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包(毛重
0.7 公克,淨重0.5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 公克),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8 月28日報告編號CH/2007/80
751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係毒回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結果,認為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毛重0.7 公
克,因鑑驗使用0.015 公克,驗餘毛重0.685 公克),有該
公司95年8 月28日報告編號CH/2007/80751 號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1 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
疑。而被告許世強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9 月22日以95年度
毒偵字第5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不起訴處分書理
由欄二中,將「被告許世強」誤載為「被告許晏強」),復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件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
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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