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
字第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貳點貳陸公克、純質淨
重壹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一八七四八號被告林為慶、張秋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
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
淨重二‧二六公克、純質淨重一.二八公克),有法務部調
查局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二
六五七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
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
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
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第
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五包(淨重二‧二六公克、純質淨重一
.二八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
0九五二三0二六五七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堪認
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誤
。且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一八七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
書附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
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