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刑,依法視為已減刑如附表
編號2 所示,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柒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一)、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
號1 、編號2 所示之刑確定,復經本院92年度聲字第
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
嗣經核准假釋,於96年2 月15日出監,刑期終了日期為
98年10月4 日,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09 號裁定假
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乙份在卷可佐。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
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茲
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依法視為已減其
宣告刑與如附表編號1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
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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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強盜罪 │妨害家庭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240條第1項 │
├────┼───────────┼───────────┤
│ 犯罪日 │91年4月20日-同年月29日│91年8月8日 │
│(民國)│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1年偵字8191號 │91年偵字5316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1年訴字1148號 │91年簡字252號 │
│實├──┼───────────┼───────────┤
│審│判決│91年8月2日 │91年9月17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1年訴字1148號 │91年簡上字272號 │
│決├──┼───────────┼───────────┤
│ │確定│91年9月9日 │91年12月16日 │
│ │日期│ │ │
├─┴──┼───────────┼───────────┤
│視為減刑│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後之刑 │(不符減刑條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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