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裁
定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前次庭期之所以未到庭,實係因途中
機車故障,以致遲到10分鐘,此後聲請人即未再接獲法院之
傳票,並非聲請人有逃亡之意;又聲請人之養母甫經辭世,
養父復臥病在床,乏人照料,令聲請人掛念不已,而聲請人
尚有2 名幼子待撫養,亟須聲請人在外工作以維持所需,並
照顧生活起居;另聲請人患有腸胃等疾病,須就醫治療,以
免發生無可收拾之意外,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96年9 月1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
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
於同日裁定羈押。
三、茲據證人褚伯峰、王明宗、李沅儒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卷
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1 紙、扣案刀子1 支、拖
鞋1 雙等物,足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
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且聲請人前經本院傳喚、拘提後,均未到庭,經本院
於96年9 月5 日發布通緝後,始於96年9 月17日為警緝獲移
送歸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順利完成審判及保全
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羈押原因既
未消滅,羈押之必要性亦繼續存在,而具保之方式尚不足以
確保聲請人必到庭接受審判及執行,非屬適當之羈押替代手
段,且聲請意旨所執之事由,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
各款之規定,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至聲請人所稱患有腸胃等疾病須就醫乙節,縱認屬實,
亦非不得循看守所內醫療機制或戒護就醫等程序獲得必要之
治療,此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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