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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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0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毛重壹點貳零捌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
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
(驗餘毛重1.208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
為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
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
案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核閱屬實。而扣案之白色
結晶體3 包經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
餘毛重1.208 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檢體編號:0000000000號)在卷可
稽。依上開規定,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應予沒收銷燬。本
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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