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3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
編號一、編號三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編號三所示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
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二以上裁判各宣
告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時,如執行中假釋出獄,須假釋期
滿,殘刑均已以執行論後,始可認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8
年臺非字第218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列各
罪依序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
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上開假釋
業經撤銷獲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
第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
請就附表所列未執行完畢之各罪予以減刑,於法尚無不合,
先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第9 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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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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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掩飾因自己重│
│ │ │ │大犯罪所得財物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叁佰元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第9條 │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項、刑法第30 │
│ │ │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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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3年5月28日 │94年7月19日 │93年7月9日至同年│
│) │ │(聲請書附表誤載│月19日間某日(聲│
│ │ │為93年5月28日) │請書附表誤載為93│
│ │ │ │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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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94年度核退毒偵字│94年度偵緝字第14│
│ │ │408 號 │第2255號 │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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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94年度上易字第 │94年度易字第1664│94年度訴字第1743│
│實 │ │263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4年3月22日 │94年12月30日 │95年1月24日 │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94年3月2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 號│94年度上易字第 │94年度易字第1664│94年度訴字第1743│
│決 │ │263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3月22日 │95年1月20日 │9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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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伍日,如易科罰金│
│ │叁佰元折算壹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以銀元叁佰元折│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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