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刑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5 日犯賭博罪,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381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962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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