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1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23日、同年月26日犯連續
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
819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1671 號、第29067 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茲受刑
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
知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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