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四、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減為
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
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所
列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
35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並於96年8 月25日執行完畢,又附表
編號四、五所列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0
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
二、三及編號四、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罪,及如附
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減刑及
就附表編號四、五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
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至最高法院88年7 月20日第4 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係針對得否假釋之問題而作決議,與應否減刑無
關,自不得比附援引(臺灣高等法院96年7 月11日第3 次刑
事庭庭長會議決議)。經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業於96年8 月25日執行完畢,有受刑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95年執助庚字第1604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件附卷可參
,而本件檢察官聲請減刑案件,於96年9 月3 日始送達繫屬
於本院,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印1 枚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說明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均已執行完
畢,不得再予減刑。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
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
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第42條第
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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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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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連續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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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 │算壹日。 │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併科罰│
│ │ │ │金新臺幣玖仟元,罰│
│ │ │ │金如易服勞役,以銀│
│ │ │ │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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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10條第2項 │例第12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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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4年2月日至同年3月│94年7月26日為警採 │94年6月23日 │
│) │4日 │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扣除查獲後採尿│ │
│ │ │前之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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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
│號 ├────┼─────────┼─────────┼─────────┤
│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15426 │94年度毒偵字第6148│94度偵字第10932號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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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4年度簡字第2925號│94年度簡字第5406號│94年度簡字第5085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4年12月8日 │94年11月24日 │94年11月17日 │
├──┼────┼─────────┼─────────┼─────────┤
│確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4年度簡字第2925號│94年度簡字第5406號│94年度簡字第5085號│
│決 ├────┼─────────┼─────────┼─────────┤
│ │確定日期│95年1月16日 │94年12月26日 │94年12月19日 │
├──┴────┼─────────┼─────────┼─────────┤
│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犯減刑條例 │ │ │(罰金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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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刑期、褫│無 │無 │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
│奪公權期間或罰│ │ │元,如易服勞役,以│
│金額 │ │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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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此部份有期徒刑部分業於96年8月25日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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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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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 │有,而搶奪他人之動│ │ │
│ │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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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壹年。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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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06條第1項 │
│ │第325條第1項 │10條第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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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5年3月4日 │94年1月13日某時起 │94年11月15日 │
│) │ │至95年3月8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
│號 ├────┼─────────┼─────────┼─────────┤
│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5766號│94年度毒偵字第864 │94年度速偵字第1587│
│ │ │ │號 │號 │
├──┼────┼─────────┼─────────┼─────────┤
│最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511號 │94年度訴字第1821號│95年度簡字第1163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4月27日 │95年4月28日 │95年5月15日 │
├──┼────┼─────────┼─────────┼─────────┤
│確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511號 │94年度訴字第1821號│95年度簡字第1163號│
│決 ├────┼─────────┼─────────┼─────────┤
│ │確定日期│95年5月15日 │95年5月22日 │95年7月17日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奪公權期間或罰│科罰金,以銀元參佰│科罰金,以銀元參佰│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金額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附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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