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1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 月22日起至同
年12月25日止(減刑聲請書略載為94年6 月22日)犯竊盜案
件,經本院於95年9 月5 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386 號(偵查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00號)判處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
折算壹日,並於95年9 月5 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
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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