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2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3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行為時(即
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刑法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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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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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盜用他人電信設│竊盜 │幫助常業詐欺 │
│ │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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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貳年捌│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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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電信法第56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40 條 │
│ │1 項 │1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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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自93年4 月間某│93年6 月底某日│自92年4 月29日│
│ │日起至93年9 月│ │起至92年5 月15│
│ │30日止 │ │日止 │
├─┬──┼───────┼───────┼───────┤
│ │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偵│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3年度偵字第15│93年度偵字第15│93年度偵緝字第│
│ │ │442 號等 │442 號等 │1799號等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最│ │院 │院 │院 │
│後├──┼───────┼───────┼───────┤
│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7│94年度訴字第17│93年度訴字第23│
│實│ │9 號 │9 號 │96號 │
│審├──┼───────┼───────┼───────┤
│ │判決│94年5 月31日 │94年5 月31日 │94年5 月1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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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17│94年度訴字第17│93年度訴字第23│
│判│ │9 號 │9 號 │96號 │
│決├──┼───────┼───────┼───────┤
│ │確定│94年7 月4 日 │94年7 月4 日 │94年6 月2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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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
│民國九十│3 款 │3 款 │3 款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年肆│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肆月 │
│、褫奪公│月 │拾伍日 │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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