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與附表編號1、2、3 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
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
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
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2條之規定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聲請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就附表編號4 所列之罪,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除附表編號4 所犯法條欄應補敘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減刑聲請書原附表之記載】。至檢察官
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刑聲請減刑部分,經查附表編號
1 至3 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80號裁定
予以減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在
卷可佐,本院自無從就前述已減刑確定之罪刑部分再予裁判
,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刑再次宣告減刑
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
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為參據)。而有關被告或受刑
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亦應
有前揭解釋之適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列之罪
,經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與附表
編號2 至4 所列犯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併合處罰結果,本
質上即不得易科罰金,據依前揭解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
2 至4 所列之已減刑之罪,自亦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