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4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3 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16號)判處有期徒
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