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 月11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19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34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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