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佈罪,減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8 日犯幫助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佈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32
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2477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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